1、会见对象为因婚姻、血缘和收养与罪犯形成亲属关系的人或者监护人(包括夫、妻,父、母,岳父、母,子、女及其配偶,祖父、母,外祖父、母,孙子、女及其配偶,养父、母,养子、女及其配偶,继父、母,继子、女及其配偶,兄、弟、姐、妹及其配偶等)。非亲属(或监护人)会见罪犯,必须经狱政科审核,监狱分管监管领导审批;非亲属(或监护人)会见重要案犯的,必须经狱政科、监狱分管监管领导审核后,由监狱主管监管领导批准,报省局狱政处备案。
2、罪犯每月可与亲属、监护人会见1—2次,具体日期由各监狱自行确定,通知罪犯亲属、监护人。
3、会见须携带好本人身份证及会见卡,如没有会见卡请向监狱狱政管理科咨询办理。如与服刑人员是夫妻关系,须携带结婚证。
4、会见一般在会见日当天上午8:00-11:00,下午14:00-16:00进行。
5、非会见日一般不予安排会见罪犯,特殊情况确需会见罪犯的,须经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审批。每次会见的服刑人员亲属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,时间一般不超过 30 分钟。
6、详情可咨询安徽监狱局狱政管理处,联系电话:0551-65982669。
7、公、检、法机关以及纪委、监察等部门办案人员:公、检、法机关以及纪委、监察等部门来监提审的,办案人员应向监狱狱政管理科提供身份证、工作证等证件和提审公函,需录音、拍照、录像的,由监狱狱政科审核,报监狱分管监管领导批准。法院来监开庭及其他单位来监办理相关业务的,参照提审有关流程和要求办理。
地址:合肥市庐江县白湖镇潜川监狱
邮编:231508
电话:0551-87527642.87526772潜川监狱2018年会见日期 | |||
监区 | 1月 | 2月 | 3月 |
第一监区 | 1、8、15、22、29号 | 5、12、19、26号 | 5、12、19、26号 |
第二监区 | 2、9、16、23、30号 | 6、13、20、27号 | 6、13、20、27号 |
第三监区 | 3、10、17、24、31号 | 7、14、21、28号 | 7、14、21、28号 |
第四监区 | 4、11、18、25号 | 1、8、15、22号 | 1、8、15、22、29号 |
第六监区 | 5、12、19、26号 | 2、9、16、23号 | 2、9、16、23、30号 |
第七监区 | 1、8、15、22、29号 | 5、12、19、26号 | 5、12、19、26号 |
第八监区 | 2、9、16、23、30号 | 6、13、20、27号 | 6、13、20、27号 |
第九监区 | 3、10、17、24、31号 | 7、14、21、28号 | 7、14、21、28号 |
第十监区 | 4、11、18、25号 | 1、8、15、22号 | 1、8、15、22、29号 |
第十一监区 | 5、12、19、26号 | 2、9、16、23号 | 2、9、16、23、30号 |